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研究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争议的本质 争议的本质 争议产生之本质,系因合同双方立场不一所致,首先要了解电建项目工程团队中各方立场本质上差异。依汇整团队之基本三方,即业主、顾问、承包商之间的目
1 争议的本质
争议的本质 争议产生之本质,系因合同双方立场不一所致,首先要了解电建项目工程团队中各方立场本质上差异。依汇整团队之基本三方,即业主、顾问、承包商之间的目标差异,业主期望于项目如期在预算内完成,并符合目的;顾问则期望在可获得的报酬范围内,提供其专业技能;而承包商则期望项目可轻易管理及施作,并且避免修改而增加成本。这三者间之关系为业主聘请顾问提供专业监造服务,更赋予顾问与负责承造的厂商对立角色。这些差异性的存在导致冲突产生,由此可了解争议的本质即为“冲突”。
2 争议发展过程
争议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第一阶段:预期状态-预期会有争议发生。第二阶段:意识状态-可意识到差异,但尚未浮到台面。第三阶段:讨论状态-信息开始传播,大家开始询问问题以获得更多资讯。第四阶段:公开争议-开始公开表达不同的意见,各方意图的差异在此阶段开始变得更清楚,各个角度的观点直接明确展现出来。第五阶段:公开冲突-双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各自对争议作出争议,在此阶段,争论者不仅须稳固自己的立场,还须破坏对方的影响力。于第五阶段时双方的立场对立冲突升高,对于问题更难以解决,其处理成本增加,又更会破坏双方合作合谐的关系。另 FIDIC(FederationInternationale Des Igenieursile Conseils,1987)国际合同第 67 条亦含有类似陈述,即争议之初也有类似的迹象可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2003)。FIDIC 第 67 条订立争议通知机制,就是设立预警措施,鼓励对立双方以协商并给予共同解决问题的机会,认为若可于事件初始时,即积极处理,打断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即可阻止争议发生。目前工程建设业生命周期在执行上切分为不同阶段,如设计、建造、维护、营运等,将隐藏事件的因果关系,决策与责任无法合一。事实上,这种将每一阶段切分,使其优化的做法,只要其中一个阶段具有风险即会失去所有的努力。要察觉、辨认争议事实,即初始事件的发生与解决的契机,应加强管理与执行[2]。
3 合同纠纷主要类型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在执行中,按照争议的性质及原因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别:(1)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公平:业主为确保自身权益,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对自己本身有利的一些霸王条款。(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广泛,除工程技术知识外,还包含法律规定与用语,依一般的语意或观念处理,往往所拟定的合同文字的陈述会有不明确之处。或有业主为规避风险,于易生争议之处,不予详细说明,当争议发生后,再以合同若有遗漏不明,须依照甲方之指示施工。而达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3)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的提高,设计材料性质的提高以及工程地质实际状况与招标条件的变化等等不一致,使得合同难以作全面性的考量;而且目前电力工程合同各发电集团均有自己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更容易造成合同条款无法全面反映工地状况特点,而发生合同约定不完整的现象。(4)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量清单价目表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业主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详细表等文件常出现冲突的现象。(5)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符合合同需解除或终止之条件,以及解除与终止后已完成之工程处置与价款支付皆常发生争议。(6)施工并未依合同文件适用优先级进行:未依民法中所规定之文件优先级作施工决策,而此时也因图说之间有矛盾而衍生之争议类型。
3.1 工程变更争议
工程变更往往是造成工程纠纷之最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工程变更的原因有许多种,在此主要分类为下列七种:(1)拟制变更:业主以非正式变更设计程序指示施工,且施工承包商所实际履行之工作,已超过原合同所要求之最低标准,往往是工程拟制变更形成之二项要件。常见拟制变更之类型有四:①合同双方就条款解释有歧异,而承包商按业主之指示施作造成之成本或工期增加。②有瑕疵之合同规范与误导之信息。③赶工。④业主末履行协力合作之义务。(2)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履行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执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3)衍生新增项目:业主所追加工作项目,衍生是否系新增项目,抑或系属原合同应施工范围之争议。(4)删除工作项目:对于删除工作项目之删除,应办理合同之变更,则无以异。唯工作项目删除幅度过大,造成承包商之财产损失;或工作项目删之删除,使得专为该工程项目订购之设备无法他用所致生之损失,成为常见争议之案件。(5)实作数量与原合同数量差异所致变更设计:或许因工地环境或各类影响因素,而无法符合原合同所要求之数量,而这些增加或减少之数量便可提出工程变更项目。(6)额外工程与工程变更的差异:额外所作之工程是否计算于工程变更,也就是工程惯例所需作之附属额外工程是否属新增工作项目之一。(7)设计疏失:设计图说有误,造成已施作之工程不敷使用,而此时之后续处理、价金以及工期展延之要求亦容易发生争议。
文章来源:《船舶工程》 网址: http://www.cbgczzs.cn/qikandaodu/2021/0701/649.html
上一篇:绿色化工技术在化工工程中的应用
下一篇:论工程法的调整对象